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院士工作站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办〔2019 〕8 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雄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河北省院士工作站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 年2 月20 日
河北省院士工作站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关于深化人才开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2016 〕28 号)、《关于进一步实行院士智力引进工作的意见》(冀办字〔2017 〕21 号), 汇聚形成支持推进院士工作站建设的合力, 充分发挥和强化院士工作站服务开展的功能作用,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士工作站建设要紧扣新时代河北开展需要,对接省委“ 三六八九” 工作思路, 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 以直接有助于产业转型升级为核心功能, 以瞄准和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技术需求、强化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优势、落实省院新一轮全方位务实合作任务为着力点, 为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给予高质量创新平台与支撑。
第二章 功能与任务
第三条 院士工作站是省委、省政府与中国科研院、中国工程院召开长期稳定深度合作、落实相关协议任务要求的战略平台,是推进全省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引擎,是促进人才链、创新链、资金链、产业链有机衔接和协同创新的重要载体,是汇聚使用院士等高端人才智力服务创新开展的主阵地。
第四条 院士工作站要把吸纳院士智力、引来创新团队、攻破关键技术、培养省内人才、转化科研成果、打造品牌企业、培育新兴产业作为主要任务和建设重点,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项目为载体,以创新为核心,以产业化为目标,与院士召开长期务实合作。
第三章 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 建站单位以各类企业为重点,同时兼顾在有代表性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有关社会组织中建站。已建有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承担国家重大项目和省级及以上重大科技专项的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建站。
第六条 申请建站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建站单位基本要求。在河北省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和事业开展具有较大规模,在当地及本行业信誉良好、影响较大的单位;建站企事业单位应有专门研发组织;建站企业的年度科研投入不低于销售收入总额的2% ,其他类型的建站主体年度科研投入不少于50 万元;为进站院士给予不低于50 平方米的办公场所,配有3 名以上专兼职工作人员。
院士工作站基本要求。联络院士3 名以上或与1 名以上院士(含外籍院士)签署3 年以上合作协议,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基础、明确的科技研发目标或成果转化任务,且院士团队攻关方向与我省产业开展高度契合;拥有不少于"10 人的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运行保障经费投入每年不少于10 万元;有规范配套制度和工作流程口进站院士基本要求。签约院士身体健康,能够有效召开工作;领衔院士在我省设立院士工作站总数原则上不超过3个。
第四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 凡符合建站条件的单位,自愿申报、集中评审,实施成熟一批申建一批的常态化管理落实机制。建站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申报。申报需提交如下书面材料:本单位建站方案报告;本单位法人证书和社会信用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河北省院士工作站申请表》;申报单位与院士专家合作协议书;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省科技厅负责对申报材料完整性、真实性进行资格审核,根据需要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并在充分酝酿后提出批建对象建议名单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评审组就其建站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省科技厅组建专家库,评审时按专业要求随机抽取确定专家组人员构成。专家评审组一般由名相关领域专业技术及管理专家、平台建设组织管理人员组成。评审严格依据标准、条件与程序,坚持数量服从质量,每次评审名额视阶段开展需要确定。
第九条 顺利获得专家组评审的建议名单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审定后,由相关部门联合印发命名通知并授牌。院士工作站命名规范格式为“建站单位全称十院士工作站”。
第五章 支持政策与措施
第十条 从省财政科技资金中安排河北省院士工作站建设资金,用于科研启动、,政府奖励和工作活动等支出。评定为省级工作站的,一次性给予30 万元科研经费支持,主要用于合作项目研发、成果转化和组织重要创新活动等。对建设支持期满后评估为优秀的,给予进站院士10 万元政府奖励;对取得国家级模范院士工作站的给予一次性政府奖励20 万元,按照进站院士、工作站研发团队各50% 比例分配。鼓励有条件的市县结合实际对本地新建站单位给予适当经费支持。
第十一条 按照《关于进一步实行院士智力引进工作的意见》(冀办字〔2017〕21 号)有关规定,对符合发放院士智力特殊生活补贴、全职引进院士以及为我省争获国家科技奖项和创新平台、帮带省内人才成为院士、取得咨询成果条件的进站院士,及时落实政府奖励及相关政策待遇。省政府“院士特殊贡献奖”在名额分配、同等优先等方面向进站院士倾斜。
第十二条 在实施的我省院士智力引进工作先进单位表彰制度中设立院士工作站专项,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建站单位一并在省院士联谊会会员大会上进行表彰,落实相关奖励资助。
第十三条 强化职能部门对院士工作站建设的支持。科技部门要在科研项目、创新平台建设等立项和经费上给予倾斜和优先;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协等部门团体对进站团队人才符合我省规定的,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并落实相关荣誉称号及政策待遇;开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卫生健康等部门要紧扣我省产业转型升级要求,对建站单位在融入产业开展、主持参与重大工程、新品研发等工程技术平台创建、成果转化产业化等方面持续支持;教育部门要在教育人才项目、重点学科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对作用突出的工作站推行专业学位硕士点授予制度,为建站单位培养具有实际创新能力人才;鼓励支持建站单位对进站院士团队探索实行股权激励机制。
第十四条 建立京津冀院士工作站创新联盟,用好三地人才一体化开展部际协调机制,以实施区域重点人才工程项目平台为抓手,按年度推出实施支持我省院士工作站建设的具体举措,有助于我省院士工作在深度融入区域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各类创新载体协同建设中借力加快开展。
第十五条 围绕落实对全省进站院士实施精准服务,优化整合组织、科技、科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人才服务组织力量,健全服务体系,提升服务水平,建设“河北院士之家”。
第六章 管理与评估
第十六条 坚持政府引导,紧贴产业聚集区、高新园区布局,创新协同模式,突出规范运作,致力互利共赢,强化绩效评估,建立退出机制,有助于建站工作由简单项目合作的粗放型向更加注重内涵建设、深化协同创新机制的精细化转变。
第十七条 实施年度考核与周期评估相结合的激励约束机制。院士工作站建设支持周期一般为3 年,每年初制定年度计划,根据年度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目标考核扩不合格的责成其限期整改;适当引入第三方独立评估组织;三年建设支持期满后进行全面评估,评估优秀的为进站院士落实政府奖励。
第十八条 建立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摘牌:经查实在申报、评审、认证及考核评估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给予虚假材料的;经核实未按签订的合作协议召开实质性工作的;建站单位发生安全、质量、环境污染重大事故,以及因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理、刑事处罚的,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确认为侵权行为的;协议合同期满或因故中止后,在1 年内未与院士续签或未与新的院士签订合作协议的;建站单位因合并、重组等原因无法继续运行并提出书面撤销申请的;对合作成效不明显,建设支持周期内有两次考核不合格的;无故不参加年度考核和建设支持期满评估,或年度信息不更新报备的;其他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情形。对摘牌的单位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十九条 院士工作站建设在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建立省院士工作站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由组织、开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国资、科协部门组成,负责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统筹推进。
第二十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委组织部,牵头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推进落实和统筹制定院士工作站建设规划与政策等。省科技厅设立认定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省级院士工作站申报评审、认定授牌及日常管理。省科协设立联系服务中心,负责打造院士工作站与院士信息化网络平台,与全省进站院士常态化联系与服务,建设“河北院士之家”。其他成员单位参与支持工作站建设全过程,立足延伸各自职能,不断强化政策供给。
第二十一条 建站单位在工作站建设过程中承担主体责任,制定工作站工作目标及管理制度,落实专项科研、工作运行经费及工作人员,为进站院士配备科研助手,实行进站团队的科研和生活保障工作。按照优势互补、互利互惠的原则与院士及其团队签订合作协议,其中服务时间、合作方式、报酬及其他事项,由建站单位与院士及其团队自主协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凡涉及知识产权等问题,双方应当签订专门协议或在合同协议中订立相关条款。实行工作报告制度,对组织院士考察、咨询等活动,应提前向同级科技部门报告;年度工作报告、下年度工作计划与院士合作成果、研讨活动等相关信息应向同级科技部门及时报送。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院士工作站建设工作,切实加强指导与服务,制定完善配套支持政策,持续营造良好环境,充分发挥区域内院士工作站作用,有助于地方创新驱动开展和产业转型升级。加大考核力度,将院士工作站建设纳入相关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3 年11 月发布的《河北省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冀科人〔2013 〕23 号)同时废止。